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

发布日期:2018-05-24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 )
A.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理由
B.适用法律的理由
C.诉讼费用负担的理由
D.公开审理的理由

2.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 )
A.被告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B.被告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C.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D.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和所在地址

3.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
A.破案报告书
B.刑事案件破案报告
C.呈请破案报告书
D.刑事案件破案总结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年月日的下行,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应盖上戳记.戳记的内容是( )
A.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B.经核对本件与原本相符
C.经核对本件与原本无误
D.原本与本件核对相同

5.监狱起诉意见书送达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狱管理机关
D.公安机关

6.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
A.提出起诉的决定
B.提起公诉的原因
C.定罪量刑的意见
D.提起公诉的目的

7.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应写为( )
A.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B.公诉人×××人民检察院
C.起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D.指控机关×××人民检察院

8.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写明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及( )
A.工作经历
B.主要学历
C.个人简历
D.违法犯罪经历

9.行政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叙写争议焦点应突出( )
A.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B.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C.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合情
D.被告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10.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 )
A.记叙文语体
B.说明文语体
C.议论文语体
D.公文语体

11.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 )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12.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的文书是( )
A.公诉意见书
B.公诉词
C.起诉意见书
D.起诉书

1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时,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使用的文书是( )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
D.仲裁调解书

14.当事人制作的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是( )
A.提请公证书
B.请求公证书
C.公证请求书
D.公证申请书

15.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评议的( )
A.方式和方法
B.人员和数量
C.情况和结果
D.时间和地点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由哪些要素组成?
17.什么是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18.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9.什么是现场勘查笔录?
20.仲裁裁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的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的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的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的李仁亮、胡大德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的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的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的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的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王华与张选之间确定的4500元借款利息未超过此限度,应当予以保护.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张选上诉的理由不成立.
本案由审判员廖明、张强、代理审判员程士林组成合议庭,廖明担任审判长,夏莉莉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共计900元,由张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辩护词中辩护理由提纲.
万松,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系××省××市××中学高二学生,住××省××市××街×号.万松与被害人陈平(女,汉族,43岁)系邻居,同住一个四合院内,两家平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5月4日早上,万松在院里朗读英文,陈平下夜班回来正在熟睡,被吵醒后很不高兴,便冲到院中大声斥责万松.万松不服与其发生争执,陈平非常生气,上前一把夺走万松手中的英文课本转身回屋.为赶时间上学,万松只好忍气吞声先到学校去上课.当天下午7时许,万松放学后欲向陈平要回自己的英文课本,便来到陈平家.万松敲门入室,见陈平正在削苹果,便向陈平索要课本.陈平余怒未消,起身边骂边推万松出门,此间两人发生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陈平手中的水果刀将万松的左手背划伤,万松见状便夺刀,水果刀划伤了陈平的颈部,陈平双手捂住伤口,刀掉在地上,万松捡起水果刀朝倒地的陈平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续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陈平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万松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万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学校同学对此也深感震惊,认为万松性格内向,不善言语,平时表现较好,此案发生纯属意外.校方亦证明此前万松未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法医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科学技术鉴定书、杀人凶器、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松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涉嫌故意杀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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