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对高教自考毕业证书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20-04-19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遗失、损毁毕业证或《毕业生登记表》,按山东考办(94)26号文件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原件。

  如果毕业证书不慎遗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毁,又确需证明学历者,则可由本人申请、单位证明,报县(市、区)或市(地、州)考办核实,经省考办审核后,由省考委出具毕业证明书(只能办理一次,若再遗失则不再办理。)

  办理毕业证明书程序:

  1.考生必须在市(地、州)级以上的报纸登报,申明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考委员会颁发的xxx姓名,xxx专业,xxxxxx号毕业证书,因遗失,或其它原因造成损毁作废。

  2.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本人的出生年、月、日、籍贯,毕业证遗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

  3.将书面申请,申明作废的原版报纸,(不能裁剪)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半身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一张,报县(市、区)或市(地、州)考办核实,并按规定交纳费用,经省考办审核,由省考委出具毕业证明书,证明该生何年何月毕业于何专业,原毕业证作废等内容。一个月内可以得到回复。

  《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或损毁,则一律不补发。考生领到毕业登记表后,应及时交有关部门装入考生人事档案中。

  山东自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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