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十五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一、概述:是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及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对方法和产品。

  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2、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获取报酬的权利。

  4、放弃权:是专利权人放弃其独占利益的权利。

  尤其是独家实施许可合同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时,必须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赔偿损失。

  5、标记权:

  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包括“中国专利”、“专利”等字样或“P”符号。

  6、《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原规定的专利实施义务已被取消。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

  一、概述: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强制许可(非自愿许可):即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合理实施许可,可以申请。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或为了公共利益目的。

  3、交叉强制许可:一项重大的专利权实施有赖于另一专利的实施时,可申请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实施,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的穷竭(首次销售原则):被首次销售后,即丧失对该产品的再销售和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2、先用权人的实施: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方法或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临时过境:协议或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的享有专利权的零件。

  4、为科学研究或实验目的的使用。

  四、国家计划许可:

  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以推广使用为目的,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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