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十四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第一节  专利权的期限

  1、根据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2、根据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3、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92年12月31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为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此处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第二节  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

  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1、保护期限届满。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

  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交纳金额年费25%的滞纳金。滞纳期满起两个月内,最早不得早于一个月,作出专利权终止。

  三、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概述: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二、无效宣布程序的启动:因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而启动。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4、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即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已经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前提下,又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因某种原因而错误授予的专利权。

  四、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可以起诉。

  2、追溯力:自始不存在

  3、对世效力。自由使用;实施许可合同终止。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十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l_fxl/8897.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