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处理名词解释(3)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公布令:也可称为发布令或颁布令,它适用于国家公布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根据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外交公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政党、团体等在会谈或交往后发表的文件,主要公布会谈各方的观点及取得的共识。
 
  个案型决定:对某些性质重要、影响较大的个人或事件作出的决定,目的是引起注意或警惕,扩大正面影响,缩小消极影响。
 
  涉及法定事项的公告、通告:在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有关机构可以发布公告、通告,规定一些事项,有关人员必须遵守。
 
  个案型决定:对某些性质重要、影响较大的个人或事件作出的决定,目的是引起注意或警惕,扩大正面影响,缩小消极影响。
 
  涉及法定事项的公告、通告:在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内,有关机构可以发布公告、通告,规定一些事项,有关人员必须遵守。
 
  幕词:是在大会开始时,由主要领导人向大会宣读的阐明会议宗旨、说明会议议题和议程、向与会代表提出希望的书面文稿。
 
  闭幕词:是在大会结束时由主要领导人向大会宣传的概括大会主要精神、总结大会成果、指出会后努力方面的文稿。
 
  商洽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讨论问题,如商量业务培训、人员调动、信息交流、物质供应等等。
 
  问复函:用于机关之间提出询问和答复询问,如疑难询问、调查询问、统计询问等等。
 
  规章类文书:是规范工作、活动、行为等的法规、规章类文书,适用于党政系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机构。
 
  计划类文书:是机关团体为达到某一目标或完成某一任务,对目标达到、任务完成前特定时段工作的设计和安排。
 
  政务性调查报告:一般由政府工作人员调查后写成,调查内容、范围由领导机关决定,目的是为制订方针、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的种种问题,提供可供决策参考的情况。
 
  实施细则:就是实施法律、法规的细小规则,它多半是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时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保证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计划类文书:是机关团体为达到某一目标或完成某一任务,对目标达到、任务完成前特定时段工作的设计和安排。
 
  综合报告:多属例行报告,即每隔一定时间,如一季、半年、一年,下级必须将工作情况全面向上级汇报一次。
 
  指示性批复:针对下级请示的事项或提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带有指导下级工作的性质。指示性批复的作用相当于“指示”,下级必须遵照上级批复的精神执行。
 
  议案:是有议案提出权的机构或人民代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建议性公文。
 
  个案型决定:对某些性质重要、影响较大的个人或事件作出的决定,目的是引起注意或警惕,扩大正面影响,缩小消极影响。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具体内容,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是公文的核心。
 
  文本:同一份文件,根据它们的不同用途,可分为正本、副本、存本、修订本些法规文件又有试行本、暂行本的形式;同一内容的文件使用不同的文字就又成为不同的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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