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听课笔记第二章(2006年北大版)
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公司、公司法的早期发展(11世纪~1720年)
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
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
我国亦有学者支持德国学者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1、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
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
3、公示主义
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为“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
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凸现如下几个特点:
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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