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一)
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通常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环境的区别。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2、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
3、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
4、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自然资源
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
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有限资源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1、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
[1]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串讲笔记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一)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