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听课笔记(三)(2006年版)
问题
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汇兑工具 票据用于异地之间输送金钱或款项的工具时,为汇兑工具
支付工具 商务交易以票据支付代替现金支付的,票据为支付工具
信用工具 商务交易中的交易与支付不同时进行,付款以票据为工具并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日期再予进行时,票据为信用工具
结算工具 以票据及其金额的计算结清商务交易的债权债务,仅对计算差额给以支付或转帐的,票据为结算工具
融资工具 票据再信用工具基础上用于资金融通或贴现时,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证券特征
设权政权 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作成,票据作成以前不存在票据权利
债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为一定金钱支付的请求权
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为有价证券,不同于无价证券;在有价证券中票据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密切相关,因此为完全有价证券
指示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一般以持票人名称被记载于票据上为依据,并可以以指示方法转移票据权利
货币证券 票据的内容是支付金钱,所以为货币证券
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公共公开性规则在社会上流通转让
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义务主要以票据上生效的记载事项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
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以一定的款式作成才产生票据效力
无因证券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互相独立
个别发行证券 票据是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人所发行的流通证券
票据法的意义
1规范票据行为
2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票据法的特性
1票据法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2票据法的强行性
3票据法的技术性
4票据法为国内法,但表现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海牙统一票据法阶段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阶段
联合国国际票据法阶段
我国票据法的特点
采“包括主义” 单项立法 以“安全主义”为主 独立与两大票据法系
票据关系的特性
1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性关系的无因关系
付款人在票据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现象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
2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责任,应基于自己的行为
3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选择,但是一旦正确付款,因正确付款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
各种票据中付款人的地位
1汇票中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主债务人
2本票中的出票人为付款人,也为主债务人
3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足以支付时有法定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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