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6--10章)
第一节 宪法的根本原则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即国家的总章程,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点:
1、 内容方面 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2、 效力方面 国家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是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依据;二是其他法律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或所确定的原则;
3、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
二、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三、 宪法的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按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划分)。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 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 宪法的发展
三、 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共产党在1934年的苏区和49年《共同纲领》属宪法。建国以来,有54、75、78和82年四种宪法。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一、 国家性质概论 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因为:1、工人阶级占少数;2、专政的对象是少数,“人民”“民主”“专政”可反映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3、“文革”中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
二、 爱国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会议
第四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驶;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选举制度: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
第五节 国家的结构形式 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第六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第七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的权利
1、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2、 宗教信仰自由
3、 人身自由
4、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 社会经济权利
6、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7、 妇女、儿童
8、 华侨的政治权益
第九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 概说 广义的国家机构包含共产党、工青妇等。
二、 体系
三、 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中批准省市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职权中有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戒严、决定特赦。
六、 国家主席的职权 与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驶
七、 国务院 职权中有批准省市的区域划分、部分省市范围内的戒严
八、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的本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行政首长则应是本民族人。
九、 人民法院 公开审判的例外条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cheng年人。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
第十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 宪法自身的保障 规定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权威性;规定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合宪性审查。
二、 普通法律的保障
三、 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七章 行政法
第十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点:
1、 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 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 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 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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