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法考前串讲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特点及要求

﹡程序法,内容比较琐碎,知识点较多,需要记忆的内容多。

﹡注释法学,重点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其中一些重要法条是主要考点。

﹡需要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逻辑分析能力,要能分析归纳有关案例。

 

◇学习方法

﹡把握框架结构,做到对将要学习的知识心中有数。例如,将全书分为三大部分:刑事诉讼总论、刑事诉讼制度论和刑事诉讼程序论。

﹡每章出现的名词概念、理论知识、法律规定、法规制度等问题要能够融会贯通。做到细致和全面。

﹡相关章节的学习要注意比较。能够在相同和区别上发现每一个法律制度的特点,这也正是考点所在。例如,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一定的记忆是必不可少的。能够发现和识记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特别是一些重要制度的条件、期限都是要注意识记的内容。

﹡一定数量的习题,以巩固知识。避免“一看就会,一做就错,一考就挂”。 在知识点的讲解和真题讲解中我都会讲解一些解题技巧和答题方法。

﹡各种复习方法的结合,加上同学自己的认真学习和做一定数量的习题,一定能通过这门考试。

祝同学们学习愉快,顺利通过考试

  •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 诉讼的概念: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分。
  • 刑事诉讼的概念: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常考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依法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依法解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和应否予以维护的活动。

 

三大诉讼的异同点(命题重点)

共同点:(1)有可以引起诉讼的某种事实存在;

(2)有当事人

(3)有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处理

(4)一般会有其它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5)依法进行

区别:(1)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结合三大诉讼的概念记忆)。

(2)所依据的程序法不同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无此区分

强制措施不同

  • 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狭义的刑事诉讼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本书所讲的刑事诉讼系广义的刑事诉讼。

 

  • 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主要有两种分法: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形式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以阶级实质为标准,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特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可以同其它几种社会形态下的刑事诉讼对比记忆)

  • 本质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奴隶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是刑事诉讼要惩罚和镇压的对象。
  • 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 神示证据制度
  • 弹劾式诉讼模式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的特点:

  • 本质是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工具
  • 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 法定证据制度
  • 纠问式诉讼模式

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特点:

  • 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
  • 在法律上规定了一系列先进的诉讼原则:禁止刑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法官独立、审判公开、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
  • 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 混合式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社会主义社会刑事诉讼的特点:

  • 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
  • 提出新的诉讼原则,如依靠群众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等。
  • 客观验证的证据制度
  • 混合式诉讼模式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分为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新混合式)。又称为诉讼模式、诉讼结构或者刑事诉讼的主义。

 

各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命题重点,重复率较高):

弹劾式:

  • 不告不理、控审分离
  • 法官消极中立
  • 当事人平等
  • 审判公开、言词辩论

纠问式:

  • 主动追究、不告也理
  • 控审不分、法官集审判、起诉和侦查权于一身
  • 被告人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是刑事诉讼的客体
  • 书面审理、秘密审判

混合式:

  • 分为侦查追诉和法庭审判两大阶段
  • 侦查追诉阶段体现了纠问式特点
  • 法庭审判阶段体现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 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其中当事人主义更接近弹劾式诉讼的特点,而职权主义更接近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新混合式: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基础上的混合,分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和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式。我国属于后者。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是指广义刑事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其它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 是刑事程序法

 

  •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 内容与形式
  • 目的与手段
  • 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 程序与实体并重

 

  •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第1条和第2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些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诉讼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两大类,本章讲述的是前一类主体。

  • 人民法院

性质与职能:

(1)狭义的司法机关

(2)唯一的国家审判机关

 

组织系统:

我国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涉及刑事诉讼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出多项选择题)

权利: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案件补充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审理和裁判自诉和公诉案件;组织和主持庭审活动的权利;进行二审和再审的权利,等。

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 人民检察院

性质与职能:

  • 司法机关(注意我国属于双司法机关的国家)
  •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系统:(与法院系统相对应)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检察院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立案侦查权(见检察院立案的自侦案件范围);审查批捕权;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利;抗诉权,等等。

义务:同人民法院

  • 公安机关

性质与职能:

  • 行政机关
  • 侦查机关

组织系统: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

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立案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执行逮捕权;对不批捕或者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等。

义务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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