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等教育自考制度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考(以下简称“自考”)。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考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考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自考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自考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考。自考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参加自考的群体十分广泛,涵盖了工人、农民、管理人员、少数民族、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人员、残障人士和监狱服刑人员等。
自考为人民群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机会和制度保障,深受社会各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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