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考法学专业劳动法考试高频考点

发布日期:2023-04-05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一章  劳动法概述

 

 

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1.狭义上的劳动(识记)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 的综合性的法律。即法典式的劳动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  7  5 通过,1995  1  1  的《劳动法》。

2.广义上的劳动法(识记) 是指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3.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法上的劳动,须具备的条件) (领会)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区别 于无偿劳动。

4.劳动法的渊源(领会)(08  7 月论)

 法律 (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业保险条例);

部门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方性规章 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5.劳动法的功能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⑤ 推进社会进步。

6.劳动法调整对象(识记) 劳动关系 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7.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识记) 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8.劳动关系的特征 (12  4 月论述)

①劳动关系的主体, 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③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④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 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 互相交错的特征。

⑤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9.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1.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雇工在 7 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除外(重点)

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 军人、家庭保姆等

10.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领会)

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 就性质而言:

(1) 劳动行政关系;

(2) 劳动服务关系;

(3) 劳动团体关系;

(4) 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用区别式方法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1)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2)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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