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章节考试重点五

发布日期:2020-10-14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第五章 当事人总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特征(构成要件):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⑵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⑶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3、不同阶段称谓:(1)一审或简易程序:原告、被告(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加“原”(4)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2)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

5、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和无民事~。

6、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1)诉讼实施权: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例外:(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认可第三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

(2)确认之诉中,要看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真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2条 

1.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4.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5.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自行和解的权利

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 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申请再审的权利

11. 申请执行的权利

12.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诉讼进行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成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法人分立与合并;法人组织终止,接手管理财产的组织;乡镇企业承包人逃匿,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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