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自考宪法学章节考试重点二
第二节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
一、宪法学的学科地位
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是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是部门法。关于这一点,宪法学界同仁均予以认可。但宪法学到底是法学的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学界尚存有一些争论。
(一)宪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部门
在法学的分类中,无论把法学分成多少部门,宪法学都是一个特别重要分支。宪法学的历史虽然没有其他法学那样长久,但它在整个法学中特别是在部门法学中却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由宪法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决定的,是由宪法现象同一般法律现象的不同决定的。宪法现象是法律现象,但不是一般的法律现象,是法律现象中的特殊现象。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宪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全面的关系,包括基本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而其他法律只是调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生活中一般的,某一方面的关系。
(二)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应用法学?
1、宪法是理论法学
宪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第一,宪法学属于基础理论学科。众所周知,法学体系是由诸多不同法学学科构筑起来的有机整体。除了以部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还有法理学、宪法学等学科。法理学作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是对所有法律规范、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因此自然属于基础理论学科。尽管宪法学也主要以具体的宪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有学者因而也将其称为部门法学,但我们认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理应属于基础理论学科。第二,宪法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来看,任何一部宪法无非主要由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大方面组成。归根结底来说,就是宪法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规范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因而人们大多习惯性地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因如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宪法学称之为治国安邦之誉。而且有学者从宪法学主要以国家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角度,将宪法学概之为国家政权之学。尽管概括的角度不径相同,但从学者们的认识,特别是从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内容,我们都可得出宪法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的结论。第三,宪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决定了它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必须有更加严格的程序。既然如此,那么宪法学所研究的必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第四,宪法学的涉及面广。宪法规范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无不相关。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学习和研究宪法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宪法学的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是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2、宪法是应用法学
宪法学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被视为所谓的“理论法学”,而且受到特别的“重视”。把宪法学视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宪法是空的,没有实际内容,而形成这种印象的原因又是因为宪法在我国不能进入诉讼。宪法在我国到底有用没用,是“理论型”或者“应用型”的?这是一个现实问题。应该说,宪法和宪法是有用,我们要把宪法当成“法”来看待,在法律家族中给予同等的“国民待遇”,我们就不奢想“最高法”,“根本法”待遇了。总之希望我们的宪法能够真正被用起来,“有用”了,才会转变它给人留的印象,才不会被当成“理论法学”。
二、宪法学的学科体系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同其它学科一样,从独立完整的角度而言,宪法学本身是由许多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这一整体就是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其反映的是宪法学各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它区别于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所谓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对宪法现象知识的结构、体系所做的合乎逻辑的安排,其反映的是各种宪法现象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学科体系主要应由宪法学原理、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宪法思想史、宪政制度史、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治学和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组成。(1)宪法学原理是从各种宪法现象中抽象与概括型出来的,由一系列概念、范围、原理、原则与发展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它通过研究宪法的概念、类型、结构;宪法规范、宪法作用,宪法关系等宪法最基本的理论,研究宪法最基本的内容以及宪法、宪法实施,从而提示宪法产生,发展和运作的基本规律所组成的科学体系。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它所研究的都是宪法最一般,最基本的问题。在宪法学各学科中,宪法学原理是最基础的学科,是整个宪法学研究的“元科学”。(2)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是以中国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宪法学分支学科,包括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现行宪法基本内容的理论与实践等内容。(3)外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是指对本国宪法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宪法进行研究的科学。外国宪法学最显著的特点和标志是以国别为界限。因此外国宪法学即分别指对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进行研究的科学。它的内容包括该国最基本的宪法原理、该国宪法发展轨迹,重点则是该国现行宪法基本内容的理论和实践。(4)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指对各国宪法从纵、横两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的科学。(5)宪法思想史。宪法思想史是指通过阐述人类历史上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认识历史,从而探讨宪法思想发展规律的科学。由于各种原因,宪法思相史还没有真正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6)宪政制度史。宪政制度史即有关世界各国建立、健全自身宪政制度的历史。作为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宪政制度史是以各国宪政制度的历史发展为研究对象,从而揭示宪政运动和宪政实践基本规律的科学。(7)宪法社会学。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并研究宪法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8)宪法经济学。宪法经济学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并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的科学。它的研究内容包括宪法的经济基础研究、宪法的经济功能、宪法与经济生活的变化、经济自由的宪法保障和限制界限、经济现代化的模式与宪政体制的选择等。(9)宪法政治学。宪法政治学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10)宪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确切含义与界限进行研究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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