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民法院的组成
1、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免。
(1)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根据需要设的其他审判庭。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免。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民法院的组成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相关《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民法院的组成》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