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即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有如下原则:
(1)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此类国家又分两类:大多数国家实行自愿注册,即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任其自便,法律不予强制;个别国家如苏联和我国早期,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目前只有美国列支敦士登、挪威、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些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只起到声明的作用,不能确定商标权归属;
(3)混合原则。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权利为依据。
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转让合同;
二是根据继承程序。
1、原始取得,即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有如下原则:
(1)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此类国家又分两类:大多数国家实行自愿注册,即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任其自便,法律不予强制;个别国家如苏联和我国早期,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目前只有美国列支敦士登、挪威、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些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只起到声明的作用,不能确定商标权归属;
(3)混合原则。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权利为依据。
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转让合同;
二是根据继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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