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三资”企业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现行《宪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外商与中国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共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
  (2)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和劳力,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双方依法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经营。
  (3)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自投资、独立经营的企业。
  【总结】
性质 

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其他所有制经济 

地位  基础,主导力量  基础  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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