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自考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2023年12月12日
济南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号),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时间和申请范围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
(一)6月授予学位的申请范围我校上年度6月和12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二)12月授予学位的申请范围我校上年度12月和当年6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本科段考试计划中所有课程平均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毕业论文和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学士学位外语成绩达到要求。
(三)学位外语成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籍期间非英语专业自学考试计划中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三级及以上,或笔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3.在籍期间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在籍期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4.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须与现申请学士学位不属同一学科门类)或具有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授予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拟受理学位申请名单,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三)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复审结果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审议票决产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济南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做好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
(五)学士学位证书制作和发放。学位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济南大学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
四、附则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济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济大校字〔2021〕117号)所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仅适用于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三)本办法由济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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