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为严肃自考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当众批评: 1.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经劝告不听者。 2.评卷教师及复查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指正不改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擅自改动标准者。 4.不按规定记分办法记分,经劝告不听者。 5.私自进入材料保管处和统分处,查询考生分数者。 6.评卷时会客、打电话,不接受劝告者。 7.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卷工作资格。 1.擅自把试卷带出评卷室者。 2.擅自揭封试卷、偷查考生分数者。 3.擅自撕掉、带走考生试卷(包括空白试卷)者。 4.泄露保密号码者。 5.泄露考生分数者。 6.记分有严重错误或错误较多者。 7.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后果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通报批评,取消评卷工作资格外,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自考的评卷工作,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阅卷保密号码,造成后果者。 2.随意涂改卷面和考生分数者。 3.丢失考生试卷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作弊者。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自考答疑 自考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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