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为严肃自考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当众批评:   1.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经劝告不听者。   2.评卷教师及复查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指正不改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擅自改动标准者。   4.不按规定记分办法记分,经劝告不听者。   5.私自进入材料保管处和统分处,查询考生分数者。   6.评卷时会客、打电话,不接受劝告者。   7.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卷工作资格。   1.擅自把试卷带出评卷室者。   2.擅自揭封试卷、偷查考生分数者。   3.擅自撕掉、带走考生试卷(包括空白试卷)者。   4.泄露保密号码者。   5.泄露考生分数者。   6.记分有严重错误或错误较多者。   7.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后果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通报批评,取消评卷工作资格外,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自考的评卷工作,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阅卷保密号码,造成后果者。   2.随意涂改卷面和考生分数者。   3.丢失考生试卷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作弊者。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自考答疑 自考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zkdy/3459.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