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自考问与答(二)
1.什么是自考实践环节考核?实践环节考核课程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实践环节考核是自考专业考试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自考应考者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实践环节考核按有关要求计入考生各科总。
凡高等教育自考专业计划中列出的实践环节考核的课程,考生均应按规定要求,参加主考组织的实践考核。报考条件如下:
(1)实践技能考核课程:通过该课程理论考试且合格方可报名实践技能考核。首次报考理论课程的新生不得同时报考该专业的实践课程。
(2)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申请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与答辩必须按专业计划通过所有考试课程且成绩合格、修满学分方可报名。
2.实践环节考核课程是什么时候报名考试?
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答辩)的报名工作由各主考学校组织与实施,实践环节考核工作一年2次,5月和11月组织考核。
报名时间:上半年6月中下旬报名,11月考核;下半年12月中下旬报名,下一年5月考核。
报名流程:考生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成绩单---选择报考专业的主考学校---考生本人持准考证、身份证及成绩单到主考学校继教院报名---交纳报名费。
考生根据自愿原则,自主选择专业主考学校,报名及考核工作具体事宜可登录主考继教院官网或电话咨询。
3. 什么是自考主考学校?
自考主考学校,是由各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自考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和毕业论文答辩的考核,在毕业证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4.考生的基本信息错误,如何办理修改?
考生的信息更改主要是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更改,每年5月或11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下载并填写《自考考生信息更正申请表》,向所属县、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助学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报设区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审核,最后经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审定后交信息处统一更正处理。
5.考生如何在网上查询自己是否达到毕业要求?
考生可进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在自考专栏里点击“所有自考”,输入准考证号和姓名后,显示所有成绩,在屏幕右侧选择毕业专业后,系统会自动显示是否能达到毕业要求。
6.如何申办自考毕业证?
(1)达到毕业条件的社会考生到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考试院)办理申报手续,在校考生到学校自考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时先到县(市、区)招考办(考试院)或考生所在的院校自考管理部门刷新二代身份证,毕业证照片为采用考生二代身份证上的照片。缴纳毕业审查及毕业证工本费50元/人。
(2)考生不能同时申报办理专科、本科毕业,必须在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半年后才能申报本科毕业。申报本科学历毕业的考生,除提供其专科、本科第一学历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提供以下两个证明材料之一: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示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由学历认证机构出示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其他详细信息,考生可在每年的6月初、12初登录江西教育考试院官网自考栏目查看最新毕业审查通知。
7.考生领取毕业证后多久才能在全国学信网查询?
省级自考管理机构在每次办理完毕业审核后,会按教育部高等教育自考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备案,上网的工作和上网的具体时间由教育部负责。一般都需领取毕业证半年之后才可在全国学信网查询。
8.自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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