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得以发展,私营经济的发展在这一总的经济体制架构中得以实现。对于究竟应该怎祥才能有效地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以及怎样才能真正发挥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等有关私营经济继续发展中的理论和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接受了记者陈敬的采访。
陈敬(以下简称“陈”):在私营经济方面,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至今并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观点、分歧相当明显,这个问题就是: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究竞如何?
厉以宁(以下简称“厉”):讨论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了解中国改革的走向,尤其是企业改革的前景。产权改革是改革的关键,中国企业的前途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败。
究竟什么是产权改革?在我国,产权改革是指:把社会主义经济中政企不分、产权不明、不自主经营、不自负盈亏的企业,改造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产权改革既与改造原有的国有与乡镇企业有关,也与建立新的国有与乡镇企业有关,因为根据产权改革的思想,新建的企业从一开始就应当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来建立。
市场对企业进行检验,市场竞争中盛行的是“适者生存”原则。企业必须按照产权改革的思路改造或新建,以便使他们既可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社会需要、欢迎的产品,又可以用自己的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去排挤竞争对手所生产的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更重要的是,通过产权改革,一切企业都处在平等的起跑线上,都同政府机构分开,都只是“遵守法律,照章纳税”,既不受政府机构的直接管辖,又不接受政府的机构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此外,通过产权改革,一切企业都承担投资风险,自负盈亏,而不再躺在国家或集体身上吃“大锅饭”,也不再受到政府(包括乡镇政府)的偏爱和特殊照顾。
了解了这些以后,让我们再来看看有关私营经济前景的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在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固然是必要的,但私营经济毕竟有很大的临时性质。它是在目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经济还不发达,以及公有制经济的力量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出现的。今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有制经济力量的不断壮大,私营经济在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就会转入下坡路,先是受到较大限制,最终将被取消。到那时,社会主义经济又将回到统一的公有制经济模式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带有过渡性,发展私营经济是一种权宜之计,私营经济在现阶段的重新出现也无非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幕插曲。
另一种现点与此不同。根据这种现点,今后的中国经济将是一个多元的经济体系,在多元的经济体系中,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而私营经济作为多元的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这样的多元的经济体系既适应于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不发达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适应于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达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也不必要纯而又纯;只要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体系就一直是多元的,其中包括了私营经济成份。此外,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可以不是单元一的,而是由全民、集体和个人按照多种方式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混合性质的。在这种混合性质的所有制中,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是说,一个企业内部,可以有
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成分。所有制的多元化,包括混合性质的所有制的形成。
陈:对这两种观点,您持什么看法?
厉:在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中,我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但后一种观点也还需要展开讨论,以便进一步充实。
先应当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绝不是暂时的。生产力不发达时固然如此,生产力发达后,各地区的经济仍然不平衡,社会产品和劳务的供给也还不足,仅仅依靠公有经济难以实现发展生产、发展各地区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目标。因此,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一部分,其存在与发展既是必要的,也是有利于长时期内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
如果我们对就业问题进行分析,那就看得更加清楚了。中国农村中隐蔽失业人数如此众多,农村人口外流将是长时期不可避免的事实,而中国要解决就业问题,不能搬用凯恩斯主义的主张,即不能依赖大量政府投资。虽然增加政府投资可以起一定的作用,但必须着重效率的提高,而不能因多招工而牺牲效率,否则仍会产生隐蔽性失业。在中国,就业问题的解决要靠制度创新,也就是靠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靠非国有经济、非公有经济来吸收劳动力。私营企业在吸收多余劳动力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就业问题的长期存在与非公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长期存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正如前面已谈到的,要了解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必须先对公有制经济有新的理解。应当知道,迄今为此,某些人在谈到公有制的时候,所想到的只是传统经济体制之下的那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只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是在指令性计划作为计划的唯一形式或主要形式的环境中存在和起作用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传统意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不仅已经不再适应于客观经济现实,而且它们必将被改造、被替代。通过产权改革而形成的公有制企业即是新型的公有制企业,包括多种所有制混合但由公有经济控股的企业。所以,今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将是新的公有制经济。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所要确立的经济模式是国家调节市
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这时,市场所引导的公有制企业必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有制企业。例如,以公有投资者为主的股份企业就是新的公有制企业的形式之一。
在今后的我国经济中,私营经济将同这种新的公有制经济并存,而不是同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存。只要对新的公有制有所理解,那么对私营经济的长期存在问题也会有正确的认识了。这是因为,以前,正由于人们头脑里的公有制经济只不过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那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以一谈到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时,就会马上联想到私营经济同计划经济体制的矛盾,同指令性计划的矛盾,以及同那些体现着计划经济体制和指令性计划的要求的传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的矛盾,于是私营经济也就自然而然地从本质上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消极力量;至于私营经济在各方面所具有的某些积极作用,也必然被看成是暂时性的、过渡性的。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在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而以新的公有制经济代替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之后,同新的公有制经济并存的私营经济并不是经济中的消极力量。在法律、法规、所容许的范围内,私营经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它同新的公有制经济之间有着互相促进的关系。这种相互促进关系是在市场活动中实现的,即一方面,所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新的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内)都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的资恪进行交易,用合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产、供、销;另一方面,这些企业是竞争对手,竞争促进彼此效益的提高,促进彼此既顾长期利益,又顾近期利益,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或联营又为社会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合理化创造了条件。
以上情况说明,新的公有制企业同私营企业的长期共存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使生产力发达了,市场完善了,私营经济由于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功能,具有同新的公有制经济互相促进的功能,它的长期存在也是合理的。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投资规模扩大也可能产生一些不利于宏观经济协调的后果,以及私人投资者的收入增长会产生一些不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协调的消极作用,这是难以避免的,但这些都可以都通过国民经济的管理来加以缓解。
然而,对政府的国民经济的管理应有正确的理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管理与调节都是必要的。但要掌握这样一点:政府的调节要做得更好,就必须优化。优化就是适度调节,该管的管,不该管的,让社会自已解决。这就是“小政府,大市场”模式。小政府,是指有一个高效率的政府,人员不多,但十分精干;大市场,是指有一个完整的、完善市场体系。问题要由市场本身去解决,不用找市长。宏观调节这样做,经济就有秩序。这样,政府既能使经济运行得很好,政府的作用也并不减少,政府起着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的作用。于是宏观调节就走上正轨了,对私营经济的管理也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进一步说,我们不妨反问一句,难道新的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就没有任何自发倾向吗?要知道,一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即使是公有制企业)都有某种自发倾向。由于这种自发倾向的存在,宏、微观经济之间的矛盾也就始终存在,这是使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充分活力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公有制企业都加此,为什么单单责怪私营企业呢?问题不在于私营经济有没有自发性、盲目性,而在于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率,是否充分发挥了协调宏、微观经济的作用,是否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进。
陈:在今后的中国经济中,私营经济所占的比例以多大为宜?您是怎样估计的?
厉:这个问题提得好。在讨论私营经济的前景时,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与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有关。如果说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只占百分之几,那么在这种前提下讨论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因此,在讨论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时,我们是以估计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较大比例作为前提的。那么,这一比例究竟可以有多大?这个比例可因地区而异。有些地区的私营经济所占的比例可以大一些,而就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私营经济的产值大体上以国内生产总值的30 %为限界。目前,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距离这个限界还很远,所以各个地区都应该大力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在这里还需要提出,以30 %作为限界是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某些地区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超过这一限界是允许的,因为这并不会使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发生变化。
陈:把私营经济的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大体上定为30 %,理由何在?
厉:这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不仅要掌握国民经济命脉部门,而且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应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假定私营经济占据的比例超过了30 %,再加上个体经济所占据的比例和外资企业的产值所占据的比例,这二者合计可能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50%以上,那么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就低于50%了,这样将会削弱或淡化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就与现行的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如果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较小,那就表明私营经济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私营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同样是不利的。
陈:依您的看法,既然在当今中国,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还低于上述限界,那么我们就不应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过猛,而应担心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过大,担心一系列与私营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措施(包括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担心从事私营经济活动的工商业户普遍存在着行为短期化的倾向,是不是这样?
厉:这正是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的问题。
私营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是独资的,有的是合伙的,还可以按股份制形式组建。对这几种形势进行比较,将会发现私营股份企业优于私营独资或合伙企业。无论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私营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这种优点都是明显存在的。当然,究竟私营企业采取什么形式,这应当取决于私营企业主的自愿,他们应当有这种选择权,政府不能要求其一律,不要硬性地规定私营企业不能采取股份制形式或必须采取股份制形式。硬性地作出规定是没有好处的。
私营股份企业同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相比,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以下好处;
如果私营企业采驭股份企业形式,那么,它将在几方面具有不同于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的特点:
(1)股东会有权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股东会有权审查董事会提出的公司盈利分配方案;
(3)股东会有权审查公司的增资、发行股票、合并、转让、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宜;
(4)股东会有权选举、罢免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监事会有责任向股东会报告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的审查结果。
以上这些部表明,私营企业加果采取股份企业形式,私营企业的公开性显著地加强,私营企业将置于股东们的监督之下。相形之下,私营企业如果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武,对其经管活动与财务状况的监督则要困难得多。
具体到某一个私营企业,那么它的规模以多大为限度?在讨论私营经济的发展前景时,这类问题并不是很重要的。首先应当了解到,如果私营企业采取的是非股份企业的形式,那么这种经济管理方式本身就会对私营企业的规模有一定的限制;而如果私营企业采职的是股份公司形式,规模可以不受经营管理方式的限制。但如上所述,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现的私营企业在性质上与独资的、合伙的私营企业不完全相同。这种股份份公司形式的企业财产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积累的性质,或者说,积累中的一部分己经成为社会的积累了。
这是因为,按股份企业形式组建的私营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在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作公司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对社会来说,按这一比例所提取的公积金,尽管它们是私营股份企业的公积金,但却是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积累的一部分。因此,提取公积金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相形之下,私营企业如果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企业盈利的分配与使用并无确切的规定。私营企业主不是没有可能把全部盈利用作个人消费,包括挥霍性的个人消费,从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不管私营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管理方式,都不必规定它的规模限度,而可以用宏观经济调节手段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手段来制约它。私营企业是讲究规模效益的,它会根据自己的税后利润率(严格地说,是根据自已的边际净收益)来决定经营规模,而不可能不受任何制约地扩大规模。要知道,所有的私营企业都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进行活动的,它们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否则就难以立足。如果私营企业愿意扩大规模,增加雇工人数,增加投资、增加产量,这反映私营企业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固内进行活动,那么对于它因预期净收益增大而愿意扩大规模的行为,政府不必加以阻止。
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了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制约它。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生产同类产晶的公有制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额,那么这将刺激公有制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服务态度等等办法来增强与私营企业的竞争活动,在市场容量为既定的条件下,生产同类产品的公有制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会成为对私营企业规模扩大的有效制约手段。实际上,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私营企业经济方面所遇到的困难通常大于公有制企业,私人企业家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才能,才能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使企业兴旺发达。私人企业家的这种经营才能是社会知识存量的一部分,应当使之发挥出来,这不仅对社
会主义经济有利,而且也有助于公有制企业经营的改善,有助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
陈:很多人关注私人企业家群体的出现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这一现象,您是怎样看等这一问题的?
厉:不应否认,私人企业家的存在确实会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这也是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需耍注意的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私人企业家的收入的增长(推而广之,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的增长在内),都是指合法收入而言。对于一切非法收入,无疑应当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置。而对于合法收入,则应当采取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来加以调节。
以上所分析的,都表明私营经济在我国的长期存在既不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相抵触,也不与高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
以上的分析还清楚地表明,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中需耍发展私营经济,那么,与其是众多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还不如在有条件时引导它们向私营股份企业过渡。对于按规定的程序和章程组建的私营股份企业,政府便于进行管理,股东们易于进行监督,与之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也比较放心而愿意同他们往来。
陈:有些入在说到私营经济的作用时,往往将它的消极作用摆得充分一些,您是怎样看待它的消极作用的呢?
厉:关于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消极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惰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要区分这样两种情况,即私营经济在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消极作用,与私营经济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什么祥的消极作用。对前一种消极作用,可以用严格执法等手段来加以限制,但对于后一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例如收入分配差距会扩大),究竟应当怎样认识?能不能采取某些手段来进行限制呢?甚至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私营经济的活动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条件下进行的,那么要限制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的诸如收入分配扩大这样的消极作用,或者需要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需要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无论哪一种情况,是不是有可能在限制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的。同时,也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呢?是不是还有可
能在限制私营经济的某些原有的消极作用的同时,又会使私营经济带来另一些消极作用?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探讨。
再说,如果公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二者都是合法经营的,那么私营企业的发展导致某些生产与服务领域内公有企业的销路下降、盈利减少甚至亏损,对此应作何评价?能否认为这是私营经济的一种消极作用呢?这种看法是不妥的。不能把这种情况的出现看成是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这是因为,既然私营企业与公有企业的竞争是在二者都合法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在私营企业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一般性行业(竞争性行业)中,决定竞争者的盈亏得失的基本因素是商品与服务的质量、价格、花色品种、售前的宣传与售后的服务等。顾客的选择在这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能够战胜公有企业而发展起来,这不能被视为私营经济的消极的表现,而应当探讨一下公有企业为什么竞争不过私营企业,公有企业有哪些应改进之处,以便在竞争中超过私营企业。这正体现了机会均等,体现了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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