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框架

发布日期:2018-05-24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即立法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或者基本原则。正确、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构建先进民事诉讼法的前提要件。

(一)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

现行法的根本性缺陷在于其未反映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关于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理念,已有共识,如接近正义或者保障诉权、程序公正、程序本位(程序本位包括程序自由、程序监督以及程序制裁等具体内容)、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程序选择权等一些基本的理念或者基本的诉讼规律。这些基本理念已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验证并践行,是任何一部调整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法所必不可缺的基本理念或者基本指导准则。如果说具体程序制度或者具体规则不能蕴含这些基本理念或者说与这些基本理念不相切合,那么这一条文肯定是落伍于市场经济的。

(二)民事诉讼法的借鉴与本土化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与先进诉讼文化的传播,民事诉讼法的理念与制度呈现出趋同化,并以国际条约的方式得以确认,有些国际条约甚至赋予当事人超国家的救济。但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与西方国家改革的背景与目标是截然不同的。“正是司法制度的成功和发展引发了它的危机。”西方的司法危机主要表现为诉讼拖延、诉讼成本高昂等,其改革的方向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与效率化。而我国有明显的不同,中国的司法改革与西方的司法改革存在着时间的逆差关系,而且在目标上也有一定可逆性。我国的司法危机表现为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彰等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完备化,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这就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问题。法律制度借鉴或者移植与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当代既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又是一个本土化意识越来越强烈的时代。实现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是指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民俗,而不能盲目的移植外国法律。任一法律制度都有其存在的气候与土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借鉴一定要考虑移植的法律与其所依存的法律背景之间的关系,对其运行机制、实务运作以及社会环境予以全面考察,并根据我国的社会背景予以相应改造。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还要求我们不能抛弃我国优良的本土资源,而去移植所谓的先进制度。例如在调解制度的本土资源已经十分丰厚的情况下,我国没有必要再去借鉴域外的ADR制度。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本土化还要避免另一倾向,即为了片面追求本土化而将法律制度打造得不伦不类,不仅不能真正的实现本土化进程,而且导致弊端丛生。

(三)实现民事诉讼法的完备化与简易化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制定一部较为精密的程序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慎重正确的裁判与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完备性、正当性密不可分,但程序规则的严格、完备及正当与程序规则的复杂或者繁琐是两回事。改革程序法复杂化的弊病使其更接近民众,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有鉴于此,我国虽然存在着完善程序法的迫切必要,但是在完备民事诉讼规则的同时应当尽量避免程序的过于繁琐。程序的繁琐与戏剧化的严格形式主义类同,而与程序公正无关,程序规则的过于繁琐不仅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容易使司法与民众疏远。

(四)努力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

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发达,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潮流也非常明显。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首先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对社会大众平等接近法院机会的保障。各国都在加强法院援助的国家责任,设立国家公共基金以为贫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使贫穷当事人可以无偿地接近司法,以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面前的实质平等。平等接近法院在我国还涉及到诉讼费用的缓、减、免问题,即所谓的诉讼救助,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具体规定诉讼救助,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保障诉权行使的真正平等。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化还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便民性与近民性,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修订,使当事人更加便利地接近法院从而便利地实现其权利,通过法庭向社会开放煼律条文、裁判文书的通俗化等,使民事诉讼法更易为人民所了解、接受,从而避免人民因与司法隔离、疏远而导致对司法的不信任,也使民事诉讼法真正成为人民接近法院、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制度保障。



(五)努力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法面临着科技化的趋势。现代科技对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说是全方位的,如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可以通过电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传送法律文书,而法院与当事人可以通过传输声音及影像的电子设备对证人进行询问,远距离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音像传输设备进行法庭辩论,甚至实现了某些程序审理的电子化。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增加民事诉讼的科技因素,可以实现民事司法的经济和迅捷便利,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立法体例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在原有框架内进行还是另起炉灶、推翻重来,是修订民事诉讼法应首先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学界一致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当初立法比较粗糙,未反映一些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但“整体上是好的,其体例和框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因此,修订应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不宜另起炉灶。新法基本保持原有框架,不仅可以保持法律与民事司法的相对连续性与稳定性,而且在一定程度可避免法律的剧烈变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当然,这并不排斥根据社会背景以及现代诉讼理念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微调。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与框架虽然基本妥当,但是由于其诸方面的具体制度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因此在原有框架内应当予以全面修订,而不是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进行细枝末节或者零零碎碎的删改与补贴。这种贴补式的修法思路并不适合于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民事诉讼法颁行的十几年间,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社会条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贴补式修法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诉讼理念。

修法的框架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专门化问题。许多学者强调民事诉讼法的专门化,即根据不同案件规定不同程序,程序的专门化并非一定单独立法。民事诉讼法的专门化并非排斥一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即使某些程序单独立法,也还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与民事诉讼法分离的程序主要涉及四大部分:海事诉讼程序、民事证据、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

关于海事诉讼程序,由于其专门性比较强,与民事诉讼法相分离而单独立法具有较大的可行性。目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经单独立法,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不再涵括海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但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其有统帅作用,其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其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关于证据,目前有民事证据单独立法以及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两种较为流行的观点。无论是将民事证据单独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都存在着如何与民事诉讼法协调的难题,特别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还存在将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定整合的问题,因而真正进入立法程序并通过的难度是很大的。当然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之前,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熖致勖袷轮ぞ莸ザ懒⒎ɑ蛘咧贫ㄍ骋坏闹ぞ莘ǖ涫潜匾的。从节约立法资源的角度来讲,将民事证据包含于民事诉讼法或者在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同时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是合理的。因此,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据法不能列入立法规划,那么民事诉讼法就应当将民事证据制度纳入其中。

关于执行程序,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二者统属于民事诉讼法,因此,无论强制执行法是单独立法还是包含于民事诉讼法之中,在理论上均可自圆其说。目前强制执行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因此,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对于执行程序的内容自然不予规定。但是,由于强制执行法仅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特别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官的回避、送达、期间、当事人适格等规定与强制执行法没有抵触的,应当准用。并且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理念如程序本位、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仍应对强制执行法起着驾驭作用。



至于破产程序,目前调整破产程序有专门的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这种立法模式造成了破产程序人为的割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制定统一的、独立的破产法予以调整更具合理性。由于破产法已列入立法规划,因此,修法时不应当再包括破产程序的内容。并且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破产法的立法应当同步进行,以确保两部法律之间的协调,毕竟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还是适用于破产程序的。如果民事诉讼法不同步修订,那么破产法有关内容又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已滞后的规定,势必于破产法中单独做出规定,且不说这些规定是否与民事诉讼法抑或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协调,这些繁杂的程序规定必然增加破产法的繁琐,也使破产法成为一部涵盖破产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无所不包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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