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8-05-24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案情:

  甲到某商场选购衣服,选好一条裤子。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裤子,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裤子裤缝有一处是裂开的,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将裤缝缝好后再拿走。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甲找到从事缝韧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要求,因当时要求修改衣服的顾客特别多,工作人员让甲过半小时再来取。甲从商场外面的饭店吃了午餐后返回,发现自己买的裤子不见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甲承担。因为商场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在甲选好衣物付完款后,营业员已代表商场将标的物裤子交付给了甲。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商场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虽然甲付了款后从营业员手中拿走了裤子并正准备离开商场,但此时甲发现了所购买的裤子有质量瑕疵,遂要求售货员履行弥补质量缺陷的义务,同时明确表示补好后会拿走所购的裤子。甲的行为应视为是拒绝接受商场的交付该裤子的意思表示。由于商场并未完成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42第规定,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裤子的灭失风险应由商场来承担。

 

本文标签:山东自考 毕业论文 该买卖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dzk.sd.cn

本文地址:http://www.sdzk.sd.cn/lw/14827.html







《山东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标注来源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第一时间尽快处理删除。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山东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