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新生须知!自学考试工作安排及报考条件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1 编辑整理:山东自考网 【字体: 】  【加入自考交流群】

  【导读】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

  报考自考本科的同学,须在毕业前取得前置学历,并在毕业申请时进行提交。


  自考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计划:

  0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专业考试计划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学历层次与规格、考试课程与学分、实践性环节学习考核要求、主要课程说明、指定或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其他必要的说明等。专业考试计划实行课程学分制

  02专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开考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14门。

  03本科专业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的水平一致。本科可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相衔接。

  本科累计总学分数(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的学分数不得低于70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2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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